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2-01097 | 生成日期 | 2022-04-28 | 公開日期 | 2022-04-28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璜土鎮人民政府 | |
公開形式 | 網站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其他 |
主題(一級) | 農業、林業、水利 | 主題(二級) | 其他 | 關鍵詞 | 鄉鎮,農村,農民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工業園區升級改造大會戰行動,進一步加強全市農村集體資產租賃管理,規范集體資產租賃行為,提高資產運營效益,助推全市工業園區改造升級,根據《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江陰市工業園區升級改造實施辦法(試行)》(澄委辦〔2021〕5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江陰村級“兩項清理”專項整治要求,鞏固整改成果,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
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租賃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工業園區升級改造大會戰行動,進一步加強全市農村集體資產租賃管理,規范集體資產租賃行為,提高資產運營效益,助推全市工業園區改造升級,根據《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江陰市工業園區升級改造實施辦法(試行)》(澄委辦〔2021〕5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江陰村級“兩項清理”專項整治要求,鞏固整改成果,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涉及的農村集體資產租賃,主要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持有的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經營性房屋(含廠房、物業等)出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除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租賃方式入市的按照《江陰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澄政規發〔2021〕3號)執行。
二、加強資產清產核資
1.健全資產臺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進一步健全資產資源臺賬,在江陰市農村集體“三資”智慧監管平臺詳細記錄各類資產資源名稱、坐落位置、建筑面積、產證登記、合同期限、租賃價格、合同編號等資產項目信息,完善資產資源圖片、承包租賃合同、租金繳納情況等原始資料。
2.資產臺賬報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市、鎮(街道)已公布確定的工業園區升級改造范圍,在市農村集體“三資”智慧監管平臺中對位于工業園區升級改造范圍的相關資產進行標識,并打印清冊加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印章后報所在鎮(街道)。
3.定期資產清查。鎮(街道)每年應組織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全面資產清查,確保集體資產資源實時更新、賬實相符。清查盤點發現資產盤盈、盤虧、毀損或損失的,應當查明原因,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賬務處理,并及時調整資產臺賬。
三、規范租賃行為
4.進行租前評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運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信用中國”網站、誠信江陰網站的信用評價結果,就企業環保、安檢、信用等事項進行租前評估,對信用評價結果為D或列入嚴重失信單位、黑名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環保、安檢不達標的企業,不得承租農村集體資產。
5.加強租賃管控。(1)位于工業園區三年升級改造范圍內沒有合法用地手續或合法建設手續的村級集體資產,未出租經營的,一律禁止對外租賃;已出租經營的,在現租賃合同期滿后,立即收回,不得再進行新租或續租。(2)位于工業園區三年升級改造范圍內有合法用地手續和建設手續的村級集體資產,原有租賃合同期滿后,經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可以由鎮(街道)統租統管;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招租和管理的,應按照《江陰市工業園區升級改造實施辦法(試行)》(澄委辦〔2021〕55號)相關要求實施。(3)不在工業園區三年升級改造范圍內的村級集體資產,相關租賃合同期滿前6個月內,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新租或續租,并報所在鎮(街道)。
6.嚴格公開交易。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落實產權交易“應進必進”要求,所有村級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經營性房屋出租交易事項,必須要制定租賃方案,經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商量、監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嚴格按照規定在江蘇省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四、明確租賃價格和支付方式
7.明確市級最低標準。本指導意見發布后新簽的村級集體資產租賃合同,以集體建設用地面積計租的土地租金應按現行征地成本和銀行貸款利率合理確定,原則上每畝土地年租金不得低于17000元;以集體經營性房屋面積計租的房屋租金應按重置成本和銀行貸款利率合理確定,原則上每平方米房屋年租金不得低于110元。
8.制訂鎮街標準。各鎮(街道)可根據市級最低標準,結合土地區位、用地性質、園區配套、地方貢獻等因素,完善本轄區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經營性房屋出租最低標準。對條件較好的土地廠房可適當上調租賃價格;對承租方畝均稅收達不到全市規上企業平均水平的,也可適當提高租賃價格。
9.明確租金支付方式。村級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經營性房屋租賃實行“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具體是指先支付租金后使用租賃物,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租金。對不能履行先付后用方式支付租金的,應不予租賃;對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可按約定解除合同,并積極催收催繳。村級“兩項清理”專項整治中發現的資產出租問題,2021年6月30日前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解除在租協議,依法收回在租的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經營性房屋,不再續租。
10.加強租金收繳管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合同簽訂后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應收租金,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足額收取入賬,嚴禁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賬外賬。租金收繳情況要及時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五、規范合同管理
11.明確合同期限。村級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經營性房屋租賃合同原則上實行一年一簽,最長不得超過3年。特殊情況超過3年以上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租金增長幅度,并報所在鎮(街道)。
12.規范合同簽訂。村級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經營性房屋租賃必須依法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合同的格式要規范,合同要素要齊全,應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違約責任、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在簽訂合同后的一周內將合同信息錄入市“三資”智慧監管平臺,十五天內將合同、有關會議方案和其他相關資料報所在鎮(街道)。
六、嚴格租賃資產監管
13.嚴禁轉租分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與承租方在合同中約定不得有轉租和分租行為。對違反合同進行轉租和分租的要及時制止,造成集體資產受到損失的,應采取法律手段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賠償損失。對歷史原因形成的轉租分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督促承租方進行整改。
14.規范集體廠房建設。承租方未經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擅自在租賃的集體土地上新建、翻建、擴建和改造廠房。因發展需要確需改擴建的,在符合規劃前提下,應由承租方提出申請,依法依規履行審批程序后,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建造,產權歸村集體所有,并按照實際面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落實專人負責日常租賃監管,一經發現承租方違反上述行為的,應立即中止租賃,要求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必要時可以解除合同。
七、強化組織保障
15.落實工作責任。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督查,促進集體資產規范化管理。鎮(街道)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監督的責任主體,要積極履職盡責,完善相關制度,強化監督指導,確保集體資產規范、高效運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切實發揮在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管好用好農村集體資產,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要履行好民主監督組織的監督職責,積極開展民主監督,維護好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
16.加強隊伍建設。鎮(街道)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將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人員,確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事有人抓、活有人干、責有人負。
17.強化監督檢查。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予以通報。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要加強再監督,結合村級巡察審計、“兩項清理”專項整治、專項檢查等工作,對發現有違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的,依紀依法追究黨紀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8.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和無錫市新出臺規定與本指導意見不一致的,按國家、省和無錫市新出臺規定執行。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租賃管理的具體適用問題由江陰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